正文: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鄢某在宜春某学院后门马路边发现一辆共享电动助力车未上锁,遂起窃意,欲偷回去给其妻子使用,于是将该助力车搬至其驾驶的小车后排座位上,然后驾驶小车至袁州区三阳镇某小区。不久,宜春共享助力车公司员工王某通过手机共享电动助力车APP发现停在宜春某学院后门马路边的一辆共享电动助力车不在其公司营运范围内,怀疑被盗,于是一路追踪至袁州区三阳镇某小区,发现该共享电动助力车放在上述小车内,遂报警。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共享电动助力车价值人民币4750元。
案发后,被盗电动助力车已追缴并发还给共享助力车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鄢某能当庭自愿认罪,盗窃财物已追缴并发还给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鄢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刘万春
编辑:田璇